生产类资产应由谁保管?


生产类资产的保管责任确定需要依据多方面的因素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如果存在相关合同,比如企业与供应商、保管方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生产类资产的保管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其中关于保管责任的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指定了某一方保管生产类资产,那么该方就有责任妥善保管。 其次,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企业一般会根据自身的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制定关于生产类资产保管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员工需要遵守。例如,有的企业规定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类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保管,而仓储部门负责资产在仓库期间的保管。只要这些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并且员工知晓并同意遵守,那么就可以作为确定保管责任的依据。 此外,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出发,通常是由对生产类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和使用利益的一方来承担保管责任。例如,如果某个部门经常使用这些生产类资产进行生产活动,那么该部门就有更大的义务对其进行保管。因为他们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直接接触和操作这些资产,更便于进行保管和维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从公平角度考虑,谁受益谁保管也是一种合理的判断方式。 综上所述,生产类资产的保管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公平合理原则等来确定。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保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相关方可以通过协商来明确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