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收入和费用没有期末余额?
我在学习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时,对收入和费用这两块比较疑惑。我知道在会计处理里,收入和费用期末好像是没有余额的,但不太理解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想弄清楚为啥会有这样的规定,这规定在法律层面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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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中,收入和费用没有期末余额主要是基于会计分期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也有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比如月度、季度、年度等。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定期总结企业的经营成果。而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会计核算流程来说,收入类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期末时,为了准确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会将收入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实现的收入)全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这就意味着收入类科目在期末结账后没有余额。比如企业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转到“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就没有余额了。 费用类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在期末,会把费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即本期发生的费用)全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从而使费用类科目在期末结账后也没有余额。例如企业发生办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期末将“管理费用”的金额转到“本年利润”,“管理费用”就清零了。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收入和费用的核算以及期末结转处理都是按照准则要求进行的,这样做有助于准确计算企业当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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