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人之间可以直接互相追偿吗?
我和朋友一起给别人造成了损害,法院判我们是按份责任。现在我承担的份额比我应该承担的多,我想问问能不能直接找朋友追偿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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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按份责任人之间是否可以直接互相追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按份责任的概念。按份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同一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每个责任人只需要对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责任人原则上是不能直接互相追偿的。按份责任强调的是各个责任人按照明确的份额来承担责任,每个人仅对自己份额内的债务负责,不存在一个责任人代替其他责任人承担超出自己份额债务的情况,也就没有追偿的基础。 举个例子,如果甲、乙、丙三人对一项债务承担按份责任,份额分别为30%、30%、40%。那么甲只需要承担债务的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甲不需要为乙和丙的份额负责,乙和丙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甲多承担了自己份额之外的债务,这通常不符合按份责任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当按份责任人中有人承担了全部债务,并且其他按份责任人因此获得了利益(即原本应该由他们承担的债务被别人承担了),那么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人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按份责任人追偿。但这种追偿并不是按份责任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比如,还是甲、乙、丙三人,丙出于某种原因承担了全部债务。此时,甲和乙就属于没有支付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却免除了债务负担,构成不当得利。丙就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甲和乙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按份责任人之间不能直接互相追偿,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人承担了全部债务,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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