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财产继承有哪些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财产继承方面有诸多新规定。 首先是扩大了遗产范围。过去遗产范围采用列举式,现在民法典以概括式规定,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这意味着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也可纳入继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其次,新增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宽宥制度。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行为的,会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性化考量。 再者,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比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符合条件时可代位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遗嘱形式更加多样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最后,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职责。这有助于保障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