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有哪些最新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房产继承有诸多重要的规定。首先,要明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来指定房产由谁继承。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并且,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再者,还有代位继承的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使得一些原本可能无法继承房产的人也有了继承的机会。 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工作,有助于保障房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