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家里老人最近身体不太好,我想提前了解下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不太清楚民法典在这方面相比之前有什么新变化,比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嘱的形式这些方面,能不能给我讲讲最新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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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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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遗产继承方面有不少新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在继承人范围上,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以前代位继承主要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得一些原本可能无法继承遗产的人有了继承的机会。 其次,关于遗嘱形式,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这些新的遗嘱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方便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订立遗嘱。 再者,在遗嘱效力方面,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工作,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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