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嘱有哪些新规定?
我家里老人打算立遗嘱,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遗嘱有啥新规定。之前听说好像遗嘱形式、效力啥的都有变化,我怕老人立的遗嘱不符合新规定,到时候出问题,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新规定内容。
展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关于遗嘱相关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民法典施行后,继承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整合到民法典继承编里,并且有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增加了遗嘱形式。民法典在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考虑到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使用电子设备记录遗嘱的情况增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而做出的规定。 其次,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以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即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而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遗嘱人在立了公证遗嘱后,想要改变遗嘱内容却因为公证程序繁琐而无法及时更改的情况。 此外,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为了保证遗嘱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