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以立多份遗嘱吗
在《民法典》中是可以立多份遗嘱的。简单来说,遗嘱就是一个人在生前对自己死后财产等事项进行安排的一种法律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这意味着,当存在多份遗嘱,而且这些遗嘱内容有冲突矛盾的地方时,法律会认定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是有效的。比如,之前一份遗嘱说把房子给大儿子,后面又立了一份遗嘱说把房子给小女儿,那么在最后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就会按照后面这份把房子给小女儿的遗嘱来执行。
不过要注意,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冲突,那么就都有效,按照各自的内容执行就好啦。而且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生效后,改变了这一规定,无论是什么形式的遗嘱,都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则。
相关概念:
遗嘱撤回:就是遗嘱人不想按照之前立的遗嘱来执行了,取消掉原来遗嘱的行为。
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对之前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遗嘱效力顺位:就是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确定哪份遗嘱优先被法律认可和执行 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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