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嘱与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最近在处理家里财产相关的事情,对遗嘱和财产分割协议有点懵。不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弄清楚在法律层面上,它们在涉及财产范围、生效时间、订立主体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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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讲。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遗嘱人一个人作出意思表示,就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完全体现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比如老人自己决定把房产留给某个子女,无需他人同意 。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财产分割协议是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家庭里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后,协议才会生效,体现的是多方的共同意志。 其次,涉及财产不同。遗嘱处分的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理那是无效的,比如夫妻一方立遗嘱,不能擅自处理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协议里处理的财产,既可能有个人财产,也可能有共同财产,像夫妻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就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 再者,生效时间有别。遗嘱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在遗嘱人活着的时候,遗嘱虽然订立了但不产生实际的财产分配效力。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成立就生效,比如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签完字协议就开始有法律效力了。 然后,形式方面。遗嘱有多种形式,《民法典》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方式。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书面形式,这样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最后,可变更性不同。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撤销和变更,比如老人原本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后来想给小儿子,就可以重新订立遗嘱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签字生效后通常不能随意撤销和变更,除非所有签字人协商一致才行。 相关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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