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能不能由继承人书写?
我最近在了解遗嘱相关的法律知识,对遗嘱由谁书写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继承人能不能亲自书写遗嘱呀?要是可以写有啥要求,不可以写又是为啥呢?就想把这块知识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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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遗嘱一般不能由继承人书写。 首先来说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还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就意味着自书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写,继承人不能代劳。因为自书遗嘱强调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愿且亲手记录,如果由继承人写,很难保证这是遗嘱人真实想法,也容易引发纠纷。 再看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既然不能当见证人,自然也就不能作为代书人来书写代书遗嘱啦。因为继承人与继承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允许其书写代书遗嘱,很难保证遗嘱内容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可能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总之,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等形式,都不允许由继承人来书写,目的就是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继承人之间公平的权益。 相关概念: 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表达自己对身后财产等事项的安排。 代书遗嘱:是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替遗嘱人书写的遗嘱 。 遗嘱见证人:是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在场见证遗嘱订立,以保证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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