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吗


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企业字号在实际使用中的方式很关键。如果企业把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单独或突出标注在商品上或服务场所,这种标注方式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比如,一家公司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大、加粗,突出显示在产品包装上,和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这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在先注册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影响判断。如果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而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很高,那么即便没有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也可能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被认定侵权。因为消费者很可能会因为这个相同的名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是该知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相反,如果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甚至没有使用,使用企业名称一般不会被认定侵犯商标权,但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该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或附加区别性标识。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这里的“使用”是广义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多种商业活动。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会直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当出现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时,就可能涉及侵权。 相关概念: 突出使用:指将企业字号以区别于企业名称其他部分的显著方式进行展示,使其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 商标使用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各种形式,旨在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