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会影响再次起诉吗?


裁定书是否会影响再次起诉,需要根据裁定书的具体类型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裁定书。裁定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它的作用主要是解决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有几种常见的裁定书类型,不同类型对再次起诉的影响不同。例如,不予受理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只要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还有驳回起诉裁定书,它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作出的裁定。一般来说,如果原告在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后,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纠正了原来起诉中的问题,使得起诉符合受理条件,那么也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但是,如果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裁判裁定书,比如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了最终的裁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通常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过,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或者原裁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来解决。总之,裁定书是否影响再次起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