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在协商离婚时,会对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产生疑问,特别是能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际案例说明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张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支出。在后续的生活中,孩子健康成长,张某也未因经济问题向李某主张过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双方当初关于李某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赵某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不久后王某因失业、生病等原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再独自承担孩子的各项费用。此时,孩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主张抚养费,法院经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律建议
- 协商约定时要谨慎: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如果考虑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应当充分评估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收入稳定性等因素,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 保留变更的权利: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付抚养费,也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出合理的支付请求。因此,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子女生活等情况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 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任何关于抚养费的约定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例如,不能以放弃抚养费作为对另一方探视权的限制条件等。
总之,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但这一约定应当建立在合法、合理、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谨慎协商并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