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或相关诉讼活动的制度。关于刑事回避是否要当场决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第三十条规定了回避的决定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同诉讼阶段回避决定的情况
- 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当场决定,因为侦查工作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侦查工作不受影响。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发现负责现场勘查的鉴定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遂申请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会暂停该鉴定人的相关工作,但不会立即作出决定,而是会进一步核实情况,权衡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后,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审查起诉阶段:参与检察活动(审查起诉、公诉)的书记员、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这一阶段通常也不会当场决定,检察长需要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判断回避申请是否合理。比如,在一个受贿案件审查起诉时,辩护人提出负责案件记录的书记员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检察长会安排专人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 审判阶段: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审判阶段,有可能当场决定回避申请。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发现审判人员与被害人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情况较为简单明了,院长或审判长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能会当场作出回避决定,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实际案例分析
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件的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审判长与被害人的家属有密切交往,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要求审判长回避。法庭宣布休庭,院长在接到回避申请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审判长与被害人家属确实存在一定的社交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院长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驳回了回避申请,庭审继续进行。这个案例说明,在审判阶段,即使是较为复杂的回避申请,也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建议
- 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支持自己的申请。同时,要理性对待回避决定,若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回避申请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在作出决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回避制度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