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征信黑名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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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律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黑名单的关系常引发关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案例,详细解析二者关系,为你揭示其中关键,助你明晰相关法律要点及应对策略。

一、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黑名单的概念界定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而征信黑名单,通常是指那些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状况较差的个人或单位名单。

从定义上看,二者有一定的关联,但并非完全等同。征信黑名单的范围相对更广,它可能包含因各种原因导致信用受损的主体,比如信用卡逾期、贷款违约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因特定的司法裁判未履行义务而被列入特定名单的主体。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这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但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李某仍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李某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在查询其征信报告时发现了他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该记录进入征信系统后,对其贷款等金融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显示出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黑名单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四、二者的区别

虽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会被纳入征信系统,但二者仍存在一些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程序和规定设立的,主要针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而征信黑名单的形成依据更为广泛,涉及金融信贷、信用卡使用等多个领域的相关规定。
  2. 事实基础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基于司法裁判未履行的事实;征信黑名单可能基于多种信用不良行为,如逾期还款、拖欠水电费等。
  3. 来源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法院根据司法执行情况进行认定和公布;征信黑名单则由征信机构根据采集到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4. 后果不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在信贷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外,还会受到法院的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征信黑名单主要影响的是个人或单位在金融领域的信用评级和信贷业务办理。

五、法律建议

  1. 对于可能面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风险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而被纳入失信名单,进而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
  2. 若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应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及法院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分期履行等,以减轻信用风险。
  3. 对于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应尽快履行义务,争取从名单中删除,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4. 社会公众在进行经济交往和金融活动时,要注意查询对方的信用状况,避免与失信被执行人或征信黑名单中的主体发生交易,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5.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业务办理中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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