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有哪些及如何解答?

我最近在筹备结婚,听说婚姻里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心里有点没底。我想了解下在婚姻中常见的这16个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碰到这些问题该怎么用法律解决,毕竟这关系到我未来生活的保障,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在婚姻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较为常见的16个问题及相关解答。


1. 结婚年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为了确保男女双方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2. 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3. 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法定程序。


4.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即使结婚,婚前财产的归属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 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 虐待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 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仅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还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


10. 离婚方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1. 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2. 诉讼离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3.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4. 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5. 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6. 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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