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不允许开的十八种证明有哪些?
去派出所办事,让开个证明,结果民警说公安部不允许开这类证明。我就想知道,公安部到底规定了哪十八种证明是不允许开的呢?我心里得有个数,免得下次又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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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了18种不该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这些信息在居民户口簿上都有明确登记,相关单位可以直接查看核实,所以派出所无需再额外开具证明。比如您要证明自己的姓名,拿出户口簿一看便知,没必要专门开证明。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以户口迁移情况为例,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会有相关的记录,相关单位依据这些就能了解情况,无需派出所重新开具证明。 三、还有一些特定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开具。例如,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这些证明都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可以证实,所以派出所不再承担开具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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