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常见的30个刑事罪名有哪些?


在医院的运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罪名: 1. 医疗事故罪:这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比如医生擅离职守、马虎行事等。 2.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像一些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开设诊所看病就可能构成此罪。 3.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医院相关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就会涉及此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4. 生产、销售劣药罪:医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5. 受贿罪:医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除了上述罪名外,还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医院和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避免触犯刑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