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过后30天还要再冷静30天吗?
我和我爱人前段时间去申请了离婚,已经过了第一个30天的冷静期。但因为一些事情,没能在之后的30天内去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想知道,是不是又得重新经历30天的冷静期,才能去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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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冷静期过后30天是否还要再冷静30天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让双方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第一个30天是法定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是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如果在这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旦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双方还是决定要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也就意味着要重新经历30天的冷静期。所以,冷静期过后的30天不是再经历一个新的冷静期,而是申请发放离婚证的期限,若错过这个期限没办理,之后再离婚就得重新走程序、再经历冷静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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