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殴打公职人员属于什么行为?
我跟一个公职人员起了冲突,当时情绪一激动就辱骂还动手打了他,现在有点后怕,想知道我这种辱骂殴打公职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心里一直很忐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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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公职人员的行为,在法律性质的判定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 从民事层面来说,辱骂殴打公职人员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职人员和普通人一样,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辱骂行为可能侵犯其名誉权,殴打行为则侵犯了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比如,造成公职人员身体受伤,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在行政层面,如果辱骂殴打公职人员但情节较轻,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层面来看,若辱骂殴打公职人员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例如,使用暴力手段严重伤害公职人员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在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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