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吸收销毁会计凭证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滥用职权吸收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概念。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它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申报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如果是故意实施吸收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巨大;多次实施该行为;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等情形。 另外,如果滥用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可能触犯上述罪名外,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吸收销毁会计凭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吸收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