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

我在生活中听说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种罪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表现形式,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让我对这个罪名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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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概念上看,这里的“滥用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去行使权力。比如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该采取保全措施却不采取,或者不该采取的时候却违法采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此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的执行不当,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同时,此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要求,以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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