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在会计处理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分录编制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进口应税消费品涉及到的主要会计科目,包括“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等。 当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该货物的价格,关税则是根据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的关税税率计算得出。 会计分录的编制一般如下:当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并支付货款、关税和消费税等时,借记“库存商品”(包含货物价款、关税和消费税),如果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里“库存商品”核算的是企业持有的以备出售的商品成本,而“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映的是企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关税税率为 10%,消费税税率为 20%,增值税税率为 13%。首先计算关税 = 100×10% = 10 万元;组成计税价格 =(100 + 10)÷(1 - 20%) = 137.5 万元;消费税 = 137.5×20% = 27.5 万元;增值税 = 137.5×13% = 17.875 万元。则会计分录为:借记“库存商品” 137.5 万元,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875 万元,贷记“银行存款” 155.375 万元。 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纳税范围等,而《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准则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