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会计与税务应如何处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它们具有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等特点,如办公用品、工具等。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核算简便,适用于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一次领用数量不多的低值易耗品。例如,企业领用一批价值 500 元的办公用品,在领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五五摊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另一半并注销其总成本的一种摊销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比如,企业领用一批价值 2000 元的工具,领用时,先摊销 1000 元,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报废时,再摊销另外 1000 元,同时注销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 接下来,谈谈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会计上采用一次转销法的低值易耗品,其成本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上也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而对于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的一半价值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报废时摊销的另一半价值也可以在报废当期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低值易耗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企业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