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赔偿请求人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总结行政赔偿的时效相关内容。 首先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例如,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从公民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两年时效。 在时效计算方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关键的判断标准。“知道”是指赔偿请求人明确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知道”则是根据客观情况,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知晓权益被侵犯。比如,行政机关张贴了公告,告知相关的行政行为,那么即便当事人声称自己没看到公告,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关于时效的中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时效就会中止,等地震影响消除后,剩余的时效期限接着计算。 超过行政赔偿时效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赔偿请求人超过两年的时效期限才提出赔偿请求,且不存在时效中止等法定事由,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受理赔偿申请。即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获得行政赔偿的可能时,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赔偿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