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你可以去法院告行政机关,过了时间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你收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个处罚决定,从你知道这个处罚决定那天开始算,六个月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 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诉讼的情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那么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天内去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和房子等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纠纷,从行政行为做出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再去起诉,法院就不管了;其他类型的行政纠纷,超过五年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为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你没办法去法院起诉,等这个事件结束后,剩下的诉讼时效时间接着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