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终结仅限于哪些法定事由?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的法定事由,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已无任何意义,从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终结仅限于以下法定事由: 首先,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在行政诉讼里,原告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如果原告死亡,而又没有近亲属来承接这个诉讼,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那么这个诉讼就没有了提起的主体,自然就应当终结。比如,一位公民因对某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民不幸去世,且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想继续打官司了,此时诉讼就会终结。 其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时,如果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终止了,会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要是承受人不想继续进行这个诉讼,放弃了诉讼权利,诉讼也会终结。例如,一家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某项许可决定不服起诉,在诉讼期间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合并,新的企业觉得没必要继续打这个官司,放弃了诉讼权利,诉讼就会终结。 最后,在本诉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如果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那么诉讼程序也就此终结。比如,原告和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原告觉得问题已经解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诉讼就结束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因前三种情形之一导致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90日内继续诉讼。比如,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情况,导致相关人员无法及时参与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的终结必须基于法定事由,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