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延阻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延阻,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按照正常的进度推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常见的延阻情形。 首先是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指的是法院在已经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而决定将审理时间推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例如原告或者被告因为突发重大疾病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就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时间来审查该申请,这时也可能会延期审理。另外,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同样会导致延期审理。 其次是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使得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该事由消除后,诉讼程序再继续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等情况,都可以导致诉讼中止。 最后是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不再继续进行。当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情况中,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了解这些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延阻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面对程序的变化时能够有更清晰的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