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现场勘查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

我是一个普通市民,最近遇到了行政部门来做现场勘查。他们做了勘查笔录,但没找见证人。我不太清楚在行政程序里,做现场勘查笔录到底需不需要见证人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弄明白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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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现场勘查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现场勘查笔录。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记录。这个笔录能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是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是否需要见证人,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这说明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时,一般是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勘查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争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现场勘查笔录都必须有见证人。有些情况下,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合适的见证人,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行政机关仍然可以进行勘查并制作笔录。但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力和合法性,行政机关通常会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勘查过程的公正、透明,比如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勘查过程。


所以,行政现场勘查笔录一般情况下有见证人更好,但不是绝对必需的。关键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勘查过程和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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