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收养后是否拥有监护权?


在探讨收养后是否具有监护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多方面类似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而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父母对子女是拥有监护权的,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当收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成立后,收养人就如同孩子的亲生父母一样,对被收养的孩子拥有监护权。 收养人获得监护权后,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监护职责。比如,在人身方面,要保护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他们免受外界的侵害等。在财产方面,要妥善管理被收养人的财产,保护其财产权益,不得随意处分被收养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收养人的利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养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拥有监护权,但同时也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