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哪些规定?


《收养法》已在2021年1月1日起被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以下将为你介绍民法典中对亲属间收养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亲属间收养的孩子,大多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种情况。例如,亲戚因为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孩子,就可能符合这一条件。 接着,说说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不过,在亲属间收养上有一定放宽。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收养亲属的孩子时,被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送养人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也可以不受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如果是华侨收养,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然后是送养人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亲属间送养孩子,通常就是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最后,收养的程序也很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总之,亲属间收养孩子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样才能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能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孩子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