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里一般说邀约还是要约?


在探讨广告里一般说“邀约”还是“要约”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词在法律层面的含义。 “邀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在日常生活里更倾向于表达邀请、约请的意思,例如我们常说的邀约某人参加活动等,在法律语境中它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指向。 而“要约”则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通俗来讲,要约就是一方明确表达出想要和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愿,并且这个意愿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对方同意,双方就相当于达成了合同。 在广告领域,判断广告是“邀约”还是“要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广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宣传,比如宣传产品的特点、优势等,没有明确表示只要消费者作出某种行为,广告发布者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那么这种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如,某商家在广告中只是说“我们的产品质量很好,欢迎选购”,这就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它没有具体的合同条款,只是吸引消费者来询问或发出购买要约。但如果广告中明确表示“本超市所有鸡蛋,一元一个,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这个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了只要消费者前来购买,超市就会按照这个价格出售,那么该广告就构成了要约。 所以,在广告里如果只是起到宣传推广作用,吸引消费者关注,一般表述为具有邀请意味的“邀约”相关意思;但如果广告内容构成了希望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条件,那就应当理解为“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