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做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了重要修改,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修改内容及其影响。
首先,罪名发生了变化。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相关罪名是“偷税罪”,而修正案将其改为“逃税罪”。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转变。“偷税”这个词侧重于强调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而“逃税”更强调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本质特征,范围更广,涵盖了各种逃避纳税的行为。
其次,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调整。旧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列举了诸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具体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等量化标准。而《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这样的规定更加概括和灵活,不再局限于具体的行为方式列举,更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逃税情形。
另外,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了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补缴税款, 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经过《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明确规定了逃税罪的相关内容。这些修改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一方面提醒大家要更加重视纳税义务,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容错空间,只要及时改正错误,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就可能避免刑事处罚。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使得税收刑事法律更加科学、合理,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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