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
我在安徽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在涉及损害赔偿纠纷,不知道安徽省高院对于这类案件审理有啥指导意见,想了解下具体内容,好知道自己在赔偿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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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时,安徽省高院给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责任认定过程。在实践中,如果事故涉及多方责任主体,法院会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例如,若一方存在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其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赔偿范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比如医疗费,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财产损害赔偿则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等。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再者,在诉讼程序方面,指导意见也做出了规定。它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保每一个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参与到诉讼中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诉讼时效也有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总之,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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