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可以申诉和听证?
我申请了一个行政许可,结果被相关部门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我觉得这个决定不太合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就这个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申诉和要求听证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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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是可以采取申诉和申请听证等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当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未被批准。 关于申诉,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是享有申诉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要求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审查。 再来说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虽然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但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其他问题,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要求,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申请人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既可以申诉,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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