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和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许可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和‘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这样的说法。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不一样,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判断是应当撤销还是可以撤销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详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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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许可的管理中,“应当撤销”和“可以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应当撤销”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必须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里的“应当”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一旦出现这些法定情形,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启动撤销程序。这是为了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可以撤销”则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存在一些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也就是说,虽然存在一些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等因素,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不撤销。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在维护行政许可合法性的同时,也兼顾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的来说,“应当撤销”是基于法定的、明确的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必须执行的程序;而“可以撤销”则需要行政机关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在保障行政许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能适应不同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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