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哪几类?


行政许可,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虽然没有明确列举行政许可的分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它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比如,驾驶机动车需要取得驾驶证,因为开车有一定危险性,通过考取驾照这个许可程序,能确保驾驶者具备基本的驾驶技能和知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普通许可在实际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类是特许。特许主要是赋予特定权利,一般针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例如,矿产资源的开采,由于矿产资源是有限的,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把开采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三类是认可。认可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像律师、医生等职业,需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这是因为这些职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从事。依据《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类是核准。核准是对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定。比如,消防验收,只有建筑的消防设施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才能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以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类是登记。登记主要是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比如公司登记,通过登记程序,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