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几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普通许可。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许可类型。通俗来讲,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企业想要生产经营特定的产品,就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这就是普通许可的一种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类大多属于普通许可。 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例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它一般针对的是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常见的像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等职业资格认定。这种行政行为主要是基于对特定职业、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考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比如,对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的检测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例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