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行政机关做了一个程序性的行为,我想知道能不能针对这个行为去法院起诉它呢?不太清楚程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提起诉讼,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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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我们得先明白什么是程序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为了推动整个行政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一系列阶段性的、过程性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实质性的影响,它们主要是为最后的行政决定做铺垫。 一般情况下,程序性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针对行政程序中的每个小环节都提起诉讼,从而保障行政程序能够高效、顺畅地进行。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了对外的法律效力,并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的、直接的影响,那么它就有可能是可诉的。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对外公布了一个程序性的通知,这个通知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或者为当事人设定了额外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对这个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此时该行为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过程性的行为,而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判断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的、直接的影响,以及是否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要仔细分析该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以便确定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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