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收了钱一个月后退回来算受贿吗


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是受贿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当官的利用自己的职位,向别人要东西,或者偷偷收了别人给的东西,还帮人家办事,这就属于受贿。而且在经济往来里,违反国家规定,收了各种回扣、手续费装进自己口袋的,也按受贿来处理。 对于官员收了钱一个月后退回来这种情况,得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如果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算受贿。这里说的“及时退还”,就是主观上一开始就没有受贿的想法,收了之后很快就退了或者交给组织了,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犯罪故意,也就不构成犯罪。 但要是收了钱一个月才退,这得看主观方面。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和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了,为了掩盖犯罪才退还,那还是要认定为受贿罪。要是在收受财物后到案发前,主动退还财物,虽然一开始有受贿故意,犯罪过程也完成了,正常应构成受贿罪既遂,不过后面的退还行为可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实践中,这种“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一般来说,要是在较短时间内悔悟,没为对方谋取利益就主动退还,情节很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以犯罪论处。 所以,官员收了钱一个月后退回来,不一定就不算受贿,要综合各种因素,看主观故意和退还原因等来判断。 相关概念: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行为。 及时退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主观无受贿故意,客观上快速退还或上交的行为。 被动退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 主动退还: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存在受贿故意,但之后因多种因素主动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