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县信访办公室土地确权决定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在探讨不服县信访办公室土地确权决定能否进行行政复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土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六条也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对于县信访办公室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判断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关键在于信访办公室作出的该决定是否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信访机构主要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传达群众意见等,本身不具有作出土地确权决定的法定职权。如果县信访办公室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决定可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该土地确权决定是在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者委托下作出的,并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当事人不服该决定,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通常可以向作出该土地确权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申请,会对该土地确权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经审查发现该决定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总之,不服县信访办公室土地确权决定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