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因涉嫌一些事情,可能面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采取这种措施,想了解一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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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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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而由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从法律层面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住处”,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稳定的、可以连续居住的住所。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没有自己购买或者长期租赁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无固定住处”的条件。 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这一条件,需要有一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等。 司法机关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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