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但类别不同是否算侵权?
我有个商标,最近发现市场上有个和我商标近似的,但它所属类别和我的不一样。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对方算不算侵权,会不会对我的商标权益造成影响,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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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商标近似但类别不同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商标侵权,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商标类别则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目前采用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划分不同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明确提到,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行为。这就表明,判定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当商标近似但类别不同时,如果这两个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类似商品或服务,那么即使类别不同,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一个生产化妆品的商标和一个生产护肤品的商标,虽然可能属于不同的具体类别,但由于它们在用途和消费对象上有很大的重合度,就容易被认为是类似商品。如果商标近似,就很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两个类别之间毫无关联,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那么一般不认定为侵权。比如一个用于汽车的商标和一个用于食品的商标,这两个类别在各个方面差异很大,消费者不太可能因为商标近似而将它们混淆,所以通常不构成侵权。 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由专业的法官或者商标评审机构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最终的判断。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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