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适用于哪些情形?


邀请招标是一种有别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它不是向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而是有针对性地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这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就明确了对于一些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宜公开招标,在经过特定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比如说一些涉及到特定技术、专利或者特殊工艺的项目,只有少数几家供应商具备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就适合采用邀请招标。以某高科技芯片研发项目为例,由于该芯片技术处于前沿领域,全球范围内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屈指可数,此时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这些有能力的企业发出邀请,能够更高效地完成项目采购。 对于第二种情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假如一个小型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总价值相对较低,但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等工作,这些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高,那么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就可以考虑采用邀请招标。 综上所述,邀请招标在重点项目经批准、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以及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等情形下是一种合适的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