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的鉴定问题是怎样的?


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鉴定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下面将从鉴定主体、鉴定标准、鉴定程序以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鉴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具备相应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常见的鉴定主体。这些机构经过专业认证,拥有专业的设备和人员,能够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例如,在食品生产销售伪劣案件中,可能会由当地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在电子产品方面,则可能由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次是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鉴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不同的商品还有各自具体的质量标准。比如,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中各类营养成分的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等;药品有药品质量标准,涵盖药品的成分、纯度、稳定性等方面。 接着是鉴定程序。一般来说,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他们会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运用专业的仪器和技术进行分析,然后根据相关标准作出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总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的鉴定是一个严谨、科学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