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保全要怎么弄?
仲裁诉讼保全是在仲裁程序中,为了保证将来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首先,当事人申请仲裁诉讼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范围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如果你担心对方转移资金,就需要提供对方可能转移资金的迹象,如近期频繁的大额资金转出记录等。
然后,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将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存在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申请错误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会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会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对于房产可以进行查封,对于银行账户可以进行冻结。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的财产可以用于执行裁决;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总之,仲裁诉讼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申请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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