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能否追加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会扩张?


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是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谈谈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仲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而言,仲裁的启动基于当事人之间明确的仲裁协议,传统上仲裁只约束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然而,在实际仲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有所涉及。例如,某些仲裁机构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加当事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追加相关当事人有助于全面查明事实,妥善解决纠纷。比如在涉及多方合作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只处理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无法完整地解决整个纠纷,此时追加其他相关方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是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探讨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其效力通常仅及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扩张到未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合同转让的情形。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且受让方知晓并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那么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扩张到受让方。这是因为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实际上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二是法人合并、分立的情况。当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原法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法人主体资格的承继性,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应当受原法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三是代位求偿的情形。在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应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有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避免当事人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规避仲裁协议。 综上所述,虽然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和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但在实践中,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合理处理相关问题,以确保仲裁程序能够妥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