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有哪些问题?


在仲裁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下面来详细说说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里所说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比如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其他原因”则可能包括财产的自然损耗、市场价格波动等。例如,在商业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得知另一方有转移货物的迹象,为了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财产保全分为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仲裁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则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提出申请。 再者是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开始执行。 另外,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保证等,具体的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是因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已经消除了将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例如,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现金或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法院就会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总之,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