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周就被说不合适开除了该怎么办?


当遇到入职一周就被公司以不合适为由开除的情况,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可以采取的措施和争取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与非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公司以“不合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它需要证明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或者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就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你入职仅一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若公司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就是合法的,且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仍有义务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公司说明解除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