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离婚手续双方都必须到场吗?


在讨论涉外婚姻登记离婚手续是否双方都必须到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通俗来讲,就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之间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对于涉外婚姻登记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就表明,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离婚手续时,从法律层面要求双方都必须到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重要意义的。离婚登记涉及到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真实意愿表达,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诸多重大问题。只有双方亲自到场,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当面核实双方是否确实是自愿离婚,对这些关键问题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果有一方无法到场,婚姻登记机关就难以准确判断双方的真实想法和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比如,可能存在一方被胁迫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如果只有一方到场,这种潜在的问题就很难被发现。 不过,如果一方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并非完全没有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即便对方不能亲自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缺席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缺席方的权益会被忽视,法院依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公正处理案件。 综上所述,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离婚手续,按照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双方必须到场。若有一方不能到场,可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





